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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国家“不变不换”的原则,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,权利不变动,证书不更换。只要不动产权没有变更和交易,就不需要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,旧证可以长期使用。 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五条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】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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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国家“不变不换”的原则,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,权利不变动,证书不更换。只要不动产权没有变更和交易,就不需要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,旧证可以长期使用。 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五条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】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。